交通事故

做一名美和爱的使者

事故概述

年12月9日早上,黄某头戴一顶红色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从松滋市新江口镇糖铺子村沿原沙渔线从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斯家场镇某村广告牌处时,将前方同向推行自行车的王某撞倒。导致王某重型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人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黄某自己头部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人驾车逃逸将随身携带的一顶黄色帽子遗留在现场。年3月,经法医司法鉴定,王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对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王某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切除部分脑组织评为伤残九级。

事故发生后,黄某人驾车逃逸将随身携带的一顶黄色帽子遗留在现场。年3月,经法医司法鉴定,王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对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王某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切除部分脑组织评为伤残九级。

逃逸的概念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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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认定的三个条件

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无法无据,于情不合。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章肇事的交通肇事者,事故如果只导致被害人轻微伤,没有中造成大额的公共财产损失时肇事者虽然逃逸,但如果并未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则并不构成犯罪。但依然要收到治安处罚,对肇事者可处以最高15日拘留,并处元以上0以下罚款。

遵守交通规则,关隘生命旅程!

图文编辑:萨日娜

责任编辑:周娜娜赵梦迪潘鑫宇

责任审核:孙振威哈斯毕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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