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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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人体伤残鉴定时间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由于缺乏高级别的法律规范,各地对具体鉴定时间的标准不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各地区均以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时作为合适评定伤残时期。

在江苏省,可参照适用由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并给出了客观临床恢复期的建议。

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医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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